永州市總商會商事調解中心調解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濟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情況
2014年起,祁陽縣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先后向費某某等個人和投資機構借款3000萬余元,建設開發(fā)位于祁陽市中心城區(qū)的某商住樓工程項目。后由于A公司資金斷裂,無力支付工程款,項目于2019年被迫停工、爛尾。截至2022年,A公司的各類債務高達六千萬,為追回投資,債權人多次找到A公司追討,但公司法人代表因無力償債避而不見,雙方矛盾愈演愈烈。數(shù)年來,債權人多次去政府相關部門信訪,但一直未得到解決,該項目爛尾工程成為城市的一個負面景觀。祁陽市總商會了解項目情況后,建議A公司通過調解來解決債務糾紛,重新啟動項目建設,降低經濟損失。2022年10月,永州市總商會商事調解中心受理本案,后指定三名調解員開展工作,經組織各方調解,于2023年1月6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成功結案。
二、案件分析
本案為經濟合同糾紛,爭議標的主要為項目開發(fā)中的借款投資債務。調解中心根據(jù)各方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條、對賬單、銀行轉賬記錄及微信轉賬憑證等證據(jù)事實,發(fā)現(xiàn)該案件涉及金額大、債權人數(shù)多、矛盾糾紛錯綜復雜,并歸納了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債務金額的計算,二是還款來源。因此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對賬,確保涉案借款投資本金數(shù)額無誤后再核對利息。對于債權人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利息請求,釋明法律后再按法律規(guī)定重新計算利息;對于償債來源,雙方均認可完成項目建設,從項目資產中予以清償。經過多次與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最終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一致意見。
三、調解情況
永州市總商會商事調解中心在受理案件后,按照調解工作流程完成了立案、繳費、選定調解員、組織調解、制作調解書、提請司法確認各項工作,主要工作步驟如下:
第一步,在調解中心的建議下,該批案件分為12個案件受理,對爭議矛盾最大的費某某、龍某某借款合同糾紛先行調處,再分批處理建筑工程等其余糾紛,當事人共同選定擁有豐富審判經驗及調解經驗的法院退休院長作為首席調解員與資深律師、商會領導組成調解庭。第二步,組織雙方及各自代理人進行預調解,確認調解意向和初步調解方案。第三步,調解員進行模擬裁判,對雙方爭議事實在訴訟中的結果以及時間成本、財務成本、資金成本、訴訟風險等進行評估,確定以訴訟預計的結果作為調解的參考。第四步,調解開庭當日,調解員組織各方參加調解會議、確認爭議事實、釋明法律、醞釀起草討論調解方案,引導爭議雙方理性解決問題。當事人最終均選擇理性地化解矛盾,達成了調解合意,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爭執(zhí)數(shù)年的矛盾糾紛因此被化解,解決了工程爛尾,使得工程順利續(xù)建,盤活了高達億元的資產。
四、啟示思考
1.要深入開展企業(yè)商事調解,為企業(yè)紓困化解經濟糾紛。當前中小企業(yè)均存在大量的商事糾紛,常態(tài)化地開展商事調解,對改善營商環(huán)境、助力企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有重要意義。
2.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樹立公正的調解機構形象。調解員資歷聲望、經驗方法、專業(yè)知識對調解有重要影響,有時當事人不是不懂法律,而是需要有一定資歷聲望的人開導、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促成調解。
3.必須逐步完善健全調解制度,讓調解更溫暖。引導當事人轉換角色,換位思考。在考慮個人得失的同時,也要替對方利益著想,同時引導各方考慮訴爭可能發(fā)生的資金、時間、信譽損失的成本,循循善誘,因勢利導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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